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平民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张某甲等与张某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256号原告张某甲,女,199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学生,群众,住平乡县。原告张某乙,男,200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学生,群众,住平乡县。二原告法定代理人刘某某,女,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小学文化,住平乡县。委托代理人孟云侠,河北孟云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丙,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小学文化,住平乡县。委托代理人段邦录,平乡县丰州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张某乙与被告张某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张某乙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某甲、张某乙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张某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柴会锋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广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