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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105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付晓伟与方永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晓伟,方永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0558号原告付晓伟,女,1973年4月17日出生。被告方永合,男,4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晓伟与被告方永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晓伟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方永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晓伟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安 乐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果继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