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民申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徐立诺、徐桂珍等与徐立俊法定继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徐某戊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民申字第1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某甲,男,1939年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某戊,男,1952年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律师。二审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乙,女,1938年出生,汉族。一审原告:徐某丙,女,1945年出生,汉族。一审原告:徐某丁,女,1947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再审申请人徐某甲因与被申请人徐某戊、二审上诉人徐某乙、一审原告徐某丙、徐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青民五终字第1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某甲申请再审称:一、涉案房屋所有权登记是被申请人弄虚作假的行为,应当认定无效。二、《即墨县私有房屋所有权(自建)登记申请书》上的“现权利人”一栏内容是徐某戊亲笔书写,证明登记手续系被申请人一手操办,父母对此不知情。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对本案申请再审。徐某戊提交意见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一、房屋所有权登记是推定登记人享有所有权的证据,申请人主张该登记虚假或无效,应当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二、即使如申请人所称,《即墨县私有房屋所有权(自建)登记申请书》上的“现权利人”一栏是徐某戊亲笔书写,也不能证明当事人父母对所有权登记不知情。故,徐某甲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徐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某甲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邹 伟审 判 员 王 键代理审判员 翟连颇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任盛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