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普执字第21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9-03-04
案件名称
孙玉蓉、孙银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孙玉蓉;孙银娣;孙国和;高海启;陈春秀;孙海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普执字第2180号申请执行人孙玉蓉,女,196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申请执行人孙银娣,女,193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申请执行人孙国和,男,195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申请执行人高海启,男,195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陈春秀,女,195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郑州市,现住新西兰。被执行人孙海艳,女,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现住新西兰。申请执行人孙玉蓉、孙银娣、孙国和、高海启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沪二中民一(民)再终字第3、4、5、6号民事判决书,分别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玉蓉要求被执行人陈春秀返还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陈春秀、孙海艳在继承孙春方遗产的范围内返还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陈春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申请执行人孙银娣要求被执行人陈春秀返还人民币3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陈春秀、孙海艳应在继承孙春方遗产的范围内返还人民币3万元及利息,陈春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申请执行人孙国和要求被执行人陈春秀返还人民币1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陈春秀、孙海艳在继承孙春方遗产的范围内返还人民币1万元及利息,陈春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申请执行人高海启要求被执行人陈春秀返还人民币2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陈春秀、孙海艳在继承孙春方遗产的范围内返还人民币2万元及利息,陈春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案依法合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春秀、孙海艳去向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两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的强制措施。本院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普执字第218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荀为华审判员 徐 谦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程雪莲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