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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商初字第16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董景乐诉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辛安街道办事处东南社区委员会、宋云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景乐,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辛安街道办事处东南庄社区委员会,宋云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商初字第1653号原告董景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青岛市市北区XXX,身份证号码XXX。委托代理人孙继芳,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青岛市黄岛区XXX,系原告妻子。被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辛安街道办事处东南庄社区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XXX。被告宋云波,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XXX。本院受理的原告董景乐诉被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辛安街道办事处东南社区委员会、宋云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景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1元,减半收取87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维同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传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