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裕执字第006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朱承贵、耿天芳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王世坤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扣划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承贵,耿天芳,王世坤,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裕执字第00637号申请执行人:朱承贵,男,1972年1月12日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申请执行人:耿天芳,女,1972年12月26日生,汉族,农民,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世坤,男,1946年12月20日生,汉族,农民,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3)六裕民一初字第005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银行存款502696元及逾期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辉审判员 周维真审判员 郑东波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肖 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