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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民终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胡泽华与珙县德窝煤炭生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泽华,珙县德窝煤炭生产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民终字第10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泽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珙县德窝煤炭生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均,总经理。上诉人胡泽华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珙县人民法院(2013)宜珙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胡泽华以其已与被上诉人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胡泽华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泽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330元,减半收取为7665元,由上诉人胡泽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俊卿审 判 员  梅兴艳代理审判员  李 荷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华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