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民终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胡泽华与珙县德窝煤炭生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泽华,珙县德窝煤炭生产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民终字第10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泽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珙县德窝煤炭生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均,总经理。上诉人胡泽华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珙县人民法院(2013)宜珙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胡泽华以其已与被上诉人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胡泽华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泽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330元,减半收取为7665元,由上诉人胡泽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俊卿审 判 员 梅兴艳代理审判员 李 荷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华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