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商终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汕头市利巴织造实业有限公司与顾福萍、邓海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汕头市利巴织造实业有限公司,顾福萍,邓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11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汕头市利巴织造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东雄。委托代理人:周英萍。委托代理人:孔王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顾福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海。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汕头市利巴织造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顾福萍、邓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上诉人汕头市利巴织造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汕头市利巴织造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73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汕头市利巴织造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向平审 判 员 金 莉审 判 员 吴志坚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范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