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南商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张××与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南商初字第359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吴××。被告:许××。张××为与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决定由代理审判员周力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的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起诉称,2011年10月18日许××向张××借款15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从2011年10月28日至2011年12月10日止,利息按月息6%计算,同时约定由借款人承担诉讼费、律师费和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借款届满后,许××于2012年4月11日归还了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45万元,尚欠利息16300元。剩余本金50万元及利息,至今未付。故请求法院判令一、许××支付截止至2012年4月11日的利息16300元;二、许××立即归还张××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4月4日起按月息2.5%计算至2013年6月4日,此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由许××承担张××为催讨借款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1565元。在庭审中,张××以诉讼请求中存在计算和书写错误为由,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许××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2年4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借条、汇款凭证、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浙江省律师收费标准、代理费发票各一份,用以证明上述诉称事实。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认证如下: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张××提供的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构成要件,本院予以确认。据此认证并结合庭审中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1年10月18日许××向张××借款15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从2011年10月28日至2011年12月10日止,利息按月息6%计算,同时约定由借款人承担诉讼费、律师费和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借款之后,许××于2012年4月11日归还了本金100万元,并按约定月息6%支付了从借款之日起的5个月的利息45万元。另查明,张××为催讨借款支付了律师费41565元。本院认为,张××与许××约定借款月息为6%,虽是各自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但该约定超过法律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许××已付的5个月利息45万元,超过规定利息部分应按本金予以抵扣,经本院核算应抵扣本金共计312583元。许××于2012年4月11日支付本金100万元,二者相加,截止2012年4月11日,许××尚欠张××借款本金为187417元。张××要求利息从2012年4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低于借条约定,减轻了被告的负担,也未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张××要求许××承担律师费41565元,因许××仅欠张××借款本金187417元及利息,故许××应承担为律师费为17110元。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和对自身权利的放弃,应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张××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张××借款本金187417元并支付利息(从2012年4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二、许××支付张××律师费17110元。三、驳回张××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16元,减半收取4608元,由许××负担1430元,张××负担317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力钢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杜 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