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海民初字第031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远大能源利用管理有限公司诉孙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远大能源利用管理有限公司,孙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03191号原告远大能源利用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关雪,女。被告孙莉,女。原告远大能源利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与被告孙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远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关雪,被告孙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远大公司诉称,2012年2月23日,我公司与孙莉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孙莉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XX号16-17M,面积约230平方米的房屋租与我公司。合同约定,房屋用途为我公司食堂/办公。租期自2012年4月27日至2015年4月26日,租金每季度6.3万元,按季支付,先付后住。我公司已交纳押金4.2万元,并支付了到2013年1月17日。2012年11月2日,孙莉指使物业停水停电,并强行换锁。我公司多次与孙莉协商未果,故诉请法院判令孙莉支付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金4.2万元,返还押金4.2万元,退还租金49700元。孙莉辩称,2012年10月,我收到物业通知,联合执法去出租房屋处检查,整层楼住户签订了联名书投诉远大公司的问题,整栋楼的下水道因为远大公司堵住,联合执法的时候远大公司不让进门。远大公司有80-120人在那就餐,之前我给其下了两次通知,整改和限制人数。合同中约定了妨碍他人生活的违约责任,无奈之下我停水停电,之前有十个工作日时间,但是远大公司没有任何改观。远大公司对我房屋破坏很大,我后期装修花了108000元。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7日,远大公司与孙莉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由孙莉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XX号16-17M,面积230.1平方米的房屋租给远大公司做公司食堂。租期自2011年4月27日至2012年4月26日。2012年4月23日,双方续签了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用途为公司食堂/办公。租期自2012年4月27日至2015年4月26日,租金每季度6.3万元,按季度支付。押金4.2万元,于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扣除远大公司应承担的费用、租金及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剩余部分如数返还。远大公司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孙莉有权解除合同。2012年4月16日,远大公司在向孙莉支付首季度房款时,补足了4.2万元押金。此后,远大公司又于2012年7月16日、10月12日分别向孙莉支付了季度租金。2012年10月23日,孙莉以远大公司违反约定为由,书面通知远大公司11月2日搬离,否则换锁、断水断电。2012年11月2日,孙莉更换了门锁。上述事实,有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记账回执、收条、通知、照片、整改通知、告知函、通知等证据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远大公司与孙莉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未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合法有效。远大公司租赁孙莉的房屋用于开办食堂,解决员工就餐,但其未报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且在实际使用中,对周边住户产生不利影响,孙莉有权依照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后,孙莉应当向远大公司退还押金及多收的租金。远大公司认为孙莉违约解除合同,缺乏依据,其要求孙莉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孙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远大能源利用管理有限公司押金四万二千元、租金四万九千七百元;二、驳回远大能源利用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二千九百七十四元,由被告远大能源利用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四百八十七元,已交纳,由孙莉负担一千四百八十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曲育京人民陪审员  张淑萍人民陪审员  李克英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卢 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