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舟普六商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朱燕红与陈雪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舟普六商初字第101号原告朱燕红。被告陈雪芬。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朱燕红诉被告陈雪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9日安排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朱燕红负担。审 判 长  王军伟代理审判员  张佩勇人民陪审员  陈明其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石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