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舟普六商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朱燕红与陈雪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舟普六商初字第101号原告朱燕红。被告陈雪芬。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朱燕红诉被告陈雪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9日安排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朱燕红负担。审 判 长 王军伟代理审判员 张佩勇人民陪审员 陈明其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石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