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执行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王华明与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华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569号申请执行人王华明,女,196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永安市。被执行人XX,男,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尼葛开发区职员,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王华明与被执行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的(2013)永民初字第2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华明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XX的银行存款计4070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永泉审 判 员 王伟显代理审判员 陈国延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毕庆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