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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执行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王华明与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华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569号申请执行人王华明,女,196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永安市。被执行人XX,男,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尼葛开发区职员,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王华明与被执行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的(2013)永民初字第2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华明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XX的银行存款计4070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永泉审 判 员  王伟显代理审判员  陈国延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毕庆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