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州民二初字第006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阜阳市恒业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南京华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恒业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华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州民二初字第00622号原告:阜阳市恒业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法定代表人:汤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锋,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华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法定代表人:周玉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市恒业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华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阜阳市恒业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市恒业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1320元,由原告阜阳市恒业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彬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闫圆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