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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民初字第15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王振赞与宁波市江北区新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赞,宁波市江北区新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民初字第1557号原告:王振赞。委托代理人:阮文良,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厉洁飞,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江北区新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庄桥四路车站东侧。法定代表人:侯志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赞与被告宁波市江北区新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重作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振赞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云奖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杨森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