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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谢民一初字第006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杨志娟与金太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娟,金太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谢民一初字第00610号原告:杨志娟,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代理人:孙巷,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太明,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娟与被告金太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志娟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志娟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志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志娟负担。审 判 长  孟凡华人民陪审员  宋怀新人民陪审员  张清兰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高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