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蒙民初字第3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张明刚与公茂辉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刚,公茂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蒙民初字第3101号原告张明刚,男,198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公茂辉,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原告张明刚与被告公茂辉劳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树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明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茂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4月份至6月份,被告雇佣我为其经营的品味江湖特色酒家从事开业前的准备工作,至今尚欠我报酬5500元,此款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拖延支付。为此,具状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我劳务报酬55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我欠原告工钱属实,我给原告写的欠条也属实。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份至6月份,原告为被告经营的品味江湖特色酒店从事开业前的准备工作,被告尚欠原告报酬5500元未支付,于2013年9月11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此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报酬5500元。为此,原告于2013年9月16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报酬55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及相关证据材料等予以证实,并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明确。被告欠原告5500元报酬未支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理应支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报酬用5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公茂辉于2013年10月11日前支付原告张明刚报酬5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树芹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曹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