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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娄星民一初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原告聂文秀与被告周志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文秀,周志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娄星民一初字第1261号原告聂文秀,女,1956年7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奎,湖南娄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志军,男,1955年6月15日出生。原告聂文秀与被告周志军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聂文秀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聂文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文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聂文秀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周 敏代理审判员 游 龙人民陪审员 李智杰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彭建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