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民一初字第010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尚启业与吴春英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启业,吴春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一初字第01024号原告尚启业,曾用名尚启业,男,汉族,1956年8月16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西仓南巷240号。被告吴春英,女,汉族,1957年6月19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劳动路1号楼4号。原告尚启业与被告吴春英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尚启业于201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启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尚启业承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高 琪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红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