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环民初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万某某诉被告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赵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环民初字第1074号原告万某某。被告赵某某。原告万某某诉被告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某某、被告赵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某某诉称,2012年腊月3日,原、被告就原告自有的某某号小轿车达成买卖协议,即由被告以58600元购买原告的某某号小轿车,过户手续费原、被告各承担50%,并约定了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车辆及相关证件,但被告至今未支付车款。现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车款58600元,并承担违约金5000元,共计63600元。被告赵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买车时间、车款等均属实。车现已被被告给他人顶账了。钱认呢,只是无钱归还。现不同意承担违约金。经审理查明:2012年农历12月3日,原、被告之间达成车辆买卖协议,即原告将自有的某某号小轿车以586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双方约定过户手续费原、被告各承担一半,并约定买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车款的,逾期每日按本车价款总额的3分利息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车辆及相关证件,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分文车款。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笔录、卖车协议等证明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关系明确、清楚,双方应依协议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据协议向被告主张车款的请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原告向被告主张的违约金数额,未依据双方约定数额计算,是属于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其只支付车款而不承担违约金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考虑。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万某某车辆买卖款58600元,并承担违约金5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0元,由被告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390元,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苏丽萍代理审判员 王红梅人民陪审员 钟生玉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穆海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