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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景民一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房某某与高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某某,高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景民一初字第580号原告:房某某,女,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被告:高某某,男,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本院于2013年8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75元、保全费2020元、计8295元,由原告房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韩立岩审 判 员  梁文生人民陪审员  肖立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国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