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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26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江苏圣镕建设有限公司与合肥市国澳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圣镕建设有限公司,合肥市国澳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2699号原告:江苏圣镕建设有限公司,住南京市江宁区泥塘工业园兴业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13563881-0。法定代表人:吕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美芳,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市国澳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合肥市肥东县桥头集镇龙泉西路,营业地合肥市瑶海区和平南路蓝岸雅居小区3幢1801室。法定代表人:程桂银,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圣镕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国澳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圣镕建设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圣镕建设有限公司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圣镕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80元,减半收取1340元,由原告江苏圣镕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毕梅宝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