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民一初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连某与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某,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一初字第717号原告连某,女,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被告支某,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连某于2013年10月9日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健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