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110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晶与韩晓冬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晶,韩晓冬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1018号原告李晶。被告韩晓冬。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晶与被告韩晓冬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方栋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邓俊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