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枝江执字第005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马雪恙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枝江执字第00517号申请执行人马雪恙。被执行人薛传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3)鄂枝江民初字第015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26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4021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熊春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