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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冷民初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永冷民初字第1105号原告张某某,女,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唐某某,男,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9月18日通知原告在接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原告在接到通知后,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金小兰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姜倩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