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裁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杨明超与杨锋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裁字第751号申请执行人杨明超,男,199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锋光,男,198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明超申请执行杨锋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锋光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无能力履行。申请执行人杨明超申请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新民初字第1189-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给付能力时,持本裁定书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瑞甫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玉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