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立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深圳市广睦群贸易有限公司,沈阳东方钢铁有限公司,李晓斌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广睦群贸易有限公司,李晓斌,沈阳东方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立保字第209号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与益田路交汇处香港中旅大厦一、二、三、二十层。代表人李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兵,广东惠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深圳市广睦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新保辉大厦12BDS。法定代表人李晓斌。被申请人李晓斌,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丰市大安。被申请人沈阳东方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海路。法定代表人周波。深圳仲裁委员会在审理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受案号:深仲受字(2013)第1144号]中,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作出保全裁定。申请人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998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广睦群贸易有限公司、李晓斌、沈阳东方钢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998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活光审判员 王维斌审判员 麦合全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冯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