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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民初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2013)清民初字第0024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栓鹏,曹文斌,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西环路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00241号原告韩栓鹏,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海云、男,山西省太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文斌(又名曹斌),男,197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俊杰,男,汉族,陕西益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延安大学2号门商贸楼四层。负责人张浩,男,汉族,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段国旗,男,汉族,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西环路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刘植轩,男,任该服务部经理。委托代理人严桦,男,汉族,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西环路营销服务部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栓鹏与被告曹文斌、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西环路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栓鹏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栓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8元免收。审 判 长  苗亚东审 判 员  张 伟人民陪审员  白 菊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瑞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