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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嵊刑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王健竞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健竞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绍嵊刑初字第501号公诉机关嵊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健竞(曾用名王光起),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嵊州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邱建萍,浙江世纪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嵊检刑诉(2013)4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健竞犯抢劫罪,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被告人王健竞判处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健竞及其指定辩护人邱建萍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王健竞对被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表示自己很内疚,希望法庭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指定辩护人邱建萍发表被告人王健竞系初犯、偶犯,其犯罪动机相对单纯、认罪态度好,赃物已被追回,社会危害性不大等主要辩护意见,请求对被告人王健竞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5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王健竞在嵊州市三江街道上塘路72号和上塘路78号中间的小巷后,以持竹制刀具威胁的方式,从王某处劫得内有现金人民币600余元的单肩包一只和康佳w960手机1只。上述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779.8元。部分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健竞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健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的方式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成抢劫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提出的量刑建议基本适当。指定辩护人以被告人王健竞能当庭认罪、部分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等情节为由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为打击犯罪,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被告人王健竞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健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三年七月十九日起至二○一六年七月十八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安琳人民陪审员  潘大华人民陪审员  贝仲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邢柯玲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