碑执字第19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李胜利、黄秀林与刘孝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胜利,黄秀林,刘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碑执字第1953号申请执行人:李胜利,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靖边县张家畔镇七居委一组328号。申请执行人:黄秀林(李胜利之妻),女,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白海余,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孝国,男,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西安市碑林区东大街大差市万达新天地八楼星光水晶酒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胜利、黄秀林与被执行人刘孝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孝国已根据(2013)碑民三初字第01297号《民事调解书》给付申请执行人李胜利、黄秀林117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碑民三初字第012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晓洁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红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