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桐民初字第20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何××、谢××与浙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谢××,浙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嘉桐民初字第2088号原告:何××。原告:谢××。委托代理人:何××。被告:浙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梧桐街道××步行街××号。法定代表人:程××。原告何××、谢××诉被告浙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雪江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当庭宣判,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谢××起诉称,2009年12月26日原、被告就桐乡市振东新区香港城11-3幢203室商铺达成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将该商铺交付被告统一招商经营并管理。被告从2012年6月1日始每半年的前十天支付原告租金,其中2012年6月1日-2013年5月31日支付金额31181元,然而被告没有依约支付原告此款项。协议又约定被告逾期支付超过30天的被告向某告支付逾期应付款日万分之一计算的滞纳金,逾期支付超过60天未超过90天的被告向某告支付逾期应付款日万分之一点五计算的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90天部分的违约金,按逾期应付款日万分之二计算,故原告依据协议和法律的有关规定,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2年6月1日到2013年5月31日的租金31181元;支付原告2013年6月1日到2013年11月30日的租金17540元;逾期支付的违约金为2200元,合计50921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浙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原告何××、谢××提供了2009年12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桐乡香港城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1份,证明协议约定了租金及支付时间、违约责任。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系原件,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的租金48721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200元的请求符合合同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浙江××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谢××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的租金48721元、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2200元,两项合计5092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74元减半收取537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朱雪江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嫒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