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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菏牡执字第31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宋立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立华,杜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菏牡执字第319-1号申请执行人宋立华,农民。被执行人杜成军,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立华与被执行人杜成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宋立华以被执行人杜成军已偿还其种子款5000元同意了结此案为由向本院撤销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菏牡商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钦审判员 成为钢审判员 王继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焦世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