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崆执字第50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崆执字第507-1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女,生于1977年3月20日。被执行人脱某某,男,生于1974年1月24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崆民初字第129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脱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脱某某至今未履行。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脱某某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脱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平凉南门十字分行账号中的存款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仲桥审判员 李孝平审判员 刘耀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崔原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