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一初字第008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闫金荣诉西安市红十字会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金荣,西安市红十字会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0876号原告:闫金荣,男,195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市红十字会医院,住所地:西安市南稍门南郭路76号。法定代表人:郝定军,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闫金荣诉西安市红十字会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闫金荣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金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金荣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免交。审判员 范合瑞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卢 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