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郫刑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昌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成郫刑初字第451号公诉机关郫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昌盛义。郫县人民检察院以郫检刑诉(2013)4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昌盛义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郫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珏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昌盛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郫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昌盛义驾驶川AH89**号重型自卸货车沿郫县红光镇成都现代工业港成都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工地大门前新建道路由鱼塘坎村方向朝红光镇城区方向行驶,行至该工地大门右转弯进入工地时,与其右侧同向行驶由孙某某骑行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孙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昌盛义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郫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昌盛义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物证、书证、勘验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昌盛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昌盛义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昌盛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认罪,无辩解意见发表,最后陈述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郫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一致。另查明,2012年11月28日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昌盛义主动打电话报120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理,2013年3月1日接到警方电话通知后主动到郫县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调查时被挡获。案发后,被告人昌盛义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57096.5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昌盛义的供述;证人张某某、吴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死亡记录、到案经过、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信息、机动车驾驶车辆信息、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书;被害人家属出具的收条、谅解书;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照片;检验报告、血液提取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尸表检验记录等证据在案为证。上列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昌盛义均无异议。本院认为,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并能相互印证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昌盛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确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郫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昌盛义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昌盛义犯罪后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前来调查处理,并在接到警方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昌盛义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被告人昌盛义无前科,系初犯,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上事实和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昌盛义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昌盛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邓勇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钟娟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