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德刑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湖德刑初字第50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2008年4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2009年9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5月13日刑满释放。2010年10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1年6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3)3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2月5日晚,被告人江××窜至本县××城××号一楼车库内,采用搭线等手段,窃得失主罗某某银灰色卧龙牌tdr709型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680元。2、2013年2月27日晚,被告人江××窜至本县××××新村9幢楼下,采用搭线等手段,窃得失主宋某某黑色星月神牌tdp56z型电动自行车一���,价值人民币600元。3、2013年4月13日晚,被告人江××窜至本县××城××号楼下,采用搭线等手段,窃得失主蒋某某红色绿源牌tdp0610z型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500元。4、2013年4月17日凌晨,被告人江××窜至本县××城××号楼下,采用搭线等手段,窃得失主胡某某卧龙牌tdr817z型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500元。5、2013年6月2日凌晨,被告人江××窜至本县××××西面,采用搭线等手段,窃得失主钟某某黑色莫拉克牌tdr872z型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250元。6、2013年6月13日凌晨,被告人江××窜至本县××××号楼下,采用搭线等手段,窃得失主高某蓝色爱玛牌捷奥款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160元。综上,被告人江××盗窃作案共6起,盗��价值共计人民币769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车辆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失主钟某某、罗某某、宋某某、高某、蒋某某、胡某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法医物证检验意见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江××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江××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2日起至2014年6月1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丹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傅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