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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民初字第71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全文良与王继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文良,王继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高民初字第7124号原告全文良,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娜,女,高碑店市团结路弘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继祥,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全文良与被告王继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全文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文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费100元,合计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 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宋文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