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民初字第71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全文良与王继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文良,王继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高民初字第7124号原告全文良,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娜,女,高碑店市团结路弘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继祥,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全文良与被告王继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全文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文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费100元,合计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 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宋文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