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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丰执恢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阿什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张向东拖欠土地使用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阿什村村民委员会,张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恢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阿什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丰满区。法定代表人:李玉文。被执行人:张向东,男,1968年11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阿什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张向东拖欠土地使用费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张向东位于阿什村的土地使用权,使用面积4351.45平方米,因该土地已被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查封,现该院正对该土地进行评估、拍卖。因张向东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01)丰经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曲德宽审 判 员  李玉民代理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