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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12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张言斌与刘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言斌,刘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初字第1244号原告张言斌。委托代理人张显志,山东信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海军(又名刘海卫),现在山西省临汾市临汾监狱服刑。委托代理人孙志伟,山东昌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言斌与被告刘海军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显志、被告委托代理人孙志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言斌诉称,2009年5月18日,被告以买车为由向我借款人民币30万元,并以刘海卫(别名)的名义立有借据,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利息5000元,但自2009年9月再未付利息,该款至今未还。为此,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刘海军辩称,借款属实,无力偿还。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8日,被告以买车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并以刘海卫(别名)的名义立有借据,载明:事由借款;金额人民币叁拾万元(¥300000),借款人刘海卫2009年5月18日。该款至今未还。原告索款无望,于2013年4月2日诉来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诉讼中,原告提供中国农业银行账号查询明细,证明在2009年4月30日通过农行汇给刘海卫的出纳刘萍名下的账户20万元,2009年5月18日通过农业银行存到刘萍名下的账户10万元,之后刘海卫才给出具的借据。被告刘海军承认借款单中“刘海卫”是其曾用名。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借款单、银行账号查询明细及原、被告的陈述笔录等证明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间民间借贷关系明确,被告欠原告借款300000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支付。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3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负担利息,但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故应从原告主张权利即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海军给付原告张言斌借款300000元。二、被告刘海军给付原告张言斌上述款项自2013年4月2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以上一、二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速递费60元,由被告刘海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云林审判员  倪鲁静审判员  张玉杰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少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