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皋港民初字第06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赵伟伟、孙维亮与沈百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伟伟,孙维亮,沈百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港民初字第0678号原告赵伟伟。原告孙维亮。法定监护人孙满珍。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宗卫兵、石海燕。被告沈百平。委托代理人张洪彬。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福寿路399号。负责人丁远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惠民(特别授权),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伟伟、孙维亮与被告沈百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伟伟、孙维亮于2013年10月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伟伟、孙维亮申请撤诉不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伟伟、孙维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赵伟伟、孙维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司荣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会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