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商初字第14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代鲁蒙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鲁蒙,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平商初字第1489号原告代鲁蒙,农民。委托代理人孙子超,山东睿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住所地平度市海尔路1号。负责人胡忠翼,经理。委托代理人安阁,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臧晓云,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代鲁蒙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保险公司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鲁蒙的委托代理人孙子超、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安阁、臧晓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代鲁蒙诉称,2010年10月10日,原告驾驶鲁B×××××号车辆沿平度市境内崔召通下马的路线行驶至崔召镇芦坊村北,因躲避行人翻至路西沟内,造成鲁B×××××号车辆损坏,该车于2012年2月2日在被告投包括汽车损失险在内的综合机动车保险,经有关部门评估,其损失为28700元,花评估费800元,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车辆损失29500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辩称,我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原告进行赔偿,本案事故因原告躲避行人翻至路旁沟内,原告不应负全部责任。原告应向对方索赔后,剩余损失应由我公司承担。经审理查明,原告所有的鲁B×××××号吉利牌轿车于2012年2月28日在被告处投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商业险的险别及保险金额为: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51800元,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30万元,以上险别均被不计免赔险所覆盖。保险期间为2012年2月28日至2013年2月27日。2012年10月10日,原告驾驶被保险车辆在平度市境内沿崔召通下马的路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芦坊村北时,因躲避行人,被保险车辆翻至路西沟内,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坏,经平度市公安局崔召派出所现场勘验认定,原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对保险车辆进行了定损,定损数额为18456元。对被告的定损数额,原告不予接受。平度市公安局崔召派出所遂委托青岛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被保险车辆的损失进行了重新鉴定,青岛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被保险车辆的定损数额为28700元,原告为此花鉴定费800元。被保险车辆在青岛市市北区睿智一族汽车维修保养中心维修,花费的维修费与青岛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的损失数额一致。庭审中,被告对被保险车辆的损失申请重新鉴定,经本院审查,青岛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系公安机关委托形成的,不属于原告单方委托,为此,本院书面通知被告对其申请不予采纳。原告在庭审中要求增加诉讼请求,将拖车费600元要求一并审理,但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述事实,有开庭笔录,原告提交的保险单、责任认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修车发票在案佐证,这些证据已经本院审查和开庭质证,足能认定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原告所有的鲁B×××××号吉利牌轿车在被告处投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的险别包括车辆损失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对其损失被告应予赔偿。庭审中被告提出原告对其事故不应承担全部责任,其损失应向对方索赔后再向被告要求赔偿,对此本院认为,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公安机关已作出责任认定,原告应负全部责任,对其车辆损失究竟由谁赔偿,原告有选择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对其损失的数额,青岛价格认证中心已作出认定,其损失数额为28700元,该鉴定结论并不是单方委托,其真实性应予认定,由此产生的鉴定费800元,应为处理事故所花费的必要费用,该鉴定结论与被告自行作出的定损数额相比,其效力更具有客观性。诉讼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600元,因原告在本院限定的期间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对此本院不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代鲁蒙车辆损失29500元(车损28700元,鉴定费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8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孙 大 军审判员 官 京 弟审判员 尚 凤 臻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传敏存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