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98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郭庆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郭庆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981-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代表人司徒沃巨,行长。委托代理人瞿缨,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欢欢,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庆庚,男,汉族,1963年10月8日出生,住珠海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涂永国代理审判员 封舟文人民陪审员 陈 敏二0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饶丽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