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枣营民一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营民一初字第348号原告王某。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安章红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存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