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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枣营民一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营民一初字第348号原告王某。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安章红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存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