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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018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袁超峰与长葛市易和置业有限公司、周君玲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超峰,长葛市易和置业有限公司,周君玲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1806号原告:袁超峰,男,汉族,1978年2月18日生,住长葛市。被告:长葛市易和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富申,该公司经理。住址:长葛市钟繇大道北段西侧被告:周君玲,女,1980年6月6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原告袁超峰因与被告长葛市易和置业有限公司、周君玲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袁超峰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长葛市易和置业有限公司、周君玲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因本案无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且原告表意真实,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超峰撤回对被告长葛市易和置业有限公司、周君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超峰承担。审判员 :李占奇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 关 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