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杏民初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张计海与赵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计海,赵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杏民初字第1049号原告张计海,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赵政,男,196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计海与被告赵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计海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计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0元,原告张计海自愿负担。审 判 员 纪俚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李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