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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杏民初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张计海与赵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计海,赵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杏民初字第1049号原告张计海,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赵政,男,196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计海与被告赵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9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计海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计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0元,原告张计海自愿负担。审 判 员 纪俚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李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