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郓民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汪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民初字第641号原告:汪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勇,郓城松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以与被告高某和好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某的起诉,其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审判员 秦方敏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雯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