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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杭商终字第15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陈芳与邱曼黎、汪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曼黎,陈芳,汪永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商终字第15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曼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芳。原审被告:汪永祥。上诉人邱曼黎为与被上诉人陈芳、原审被告汪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2)杭西商初字2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邱曼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邱曼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2)杭西商初字277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洪悦琴审 判 员  袁正茂代理审判员  陈 剑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韩 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