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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刑初字第17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王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179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无业。曾因犯抢夺罪于2009年4月21日被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12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五日,并处罚金1000元;又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6日被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同年9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19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经事先预谋,窜至瑞安市汀田街道联余村老人公寓,剪断公寓大门的防盗锁,窜至该公寓北幢104室门口,窃取被害人李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电动车,将车推出老人公寓,停在公寓外北首十几米处路边撬车头锁时被发现,后弃车逃跑。经估价,被盗电动车价值计人民币2150元。现赃物已被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当日凌晨3时多,被告人王某在瑞安市汀田街道香桥村西大街和振旺路交叉口因形迹可疑被巡逻人员盘问,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孔某、洪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曾因盗窃被判刑,数额超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能自首,且赃物已发还给被害人,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1日起至2014年1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秋霞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薛远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