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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印执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马胜利与杨双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胜利,杨双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印执字第00031号申请执行人马胜利,男。被执行人杨双增,男。马胜利申请执行杨双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8日作出(2013)铜印民初字第000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双增未自觉履行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4月11日依法立案,于4月12日向杨双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马胜利支付案件款6000元;现申请执行人马胜利自愿撤回对杨双增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铜印民初字第000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艳丽审 判 员  樊长远代理审判员  宋 斌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洪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