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商初字第18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徐蔚与李春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蔚,李春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1850号原告徐蔚,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马言清,平度湘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春香,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孙吉春,平度云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蔚与被告李春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蔚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春香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春香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蔚撤回对被告李春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34元,减半收取817元,邮寄费60元,共计877元,由原告徐蔚负担。审判长 许新生审判员 刘吉波审判员 张培武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兰长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