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平商初字第18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徐蔚与李春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蔚,李春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1850号原告徐蔚,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马言清,平度湘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春香,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孙吉春,平度云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蔚与被告李春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蔚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春香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春香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蔚撤回对被告李春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34元,减半收取817元,邮寄费60元,共计877元,由原告徐蔚负担。审判长  许新生审判员  刘吉波审判员  张培武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兰长青 来自